学习《老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我们的事业需要她们—学习《老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爱护法》心得体会 有人说老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老师是园丁,有人说老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老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宏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标准》;当我成为老师的时候,学习的是《老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长期以来《老师法》虽然存在着,但很多侵害老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老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老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保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老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由于用法也是我们根本的权利。老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养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老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熟悉,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老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效劳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由于,每个人都享有肯定的权利,“公平”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熟悉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老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老师法》不仅帮忙老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老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老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老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肯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爱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老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标准。在工作中,严格标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效劳,让学生满足,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挖苦,挖苦,不威逼、责难家长。时刻以老师的道德行为标准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到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挖苦挖苦,要急躁教育。敬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洁的学问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老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学问的容器,而是自主学问的习得者。面对学问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需彻底转变过去那种把老师学问的贮存和传授给学生的学问比为“一桶水”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