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教育法规》心得 体会 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许多启发,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损害事故方面进展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
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担当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当解决学生损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冲突、消退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
当前我国校园损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损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损害事故,学校都要担当责任
假如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损害的学生担当责任
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
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担当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担当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治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担当有限的治理责任
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毕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爱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
前者是学校作为担当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爱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异,不能混淆
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根底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
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熟悉,不仅使学校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