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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一)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1)项和第53条第2款之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肯定无效合同,除此之外,均纳入到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合同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境况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值利益,迫使对方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值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峻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第2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人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况或急迫需要
所谓危难境况,是指急欲避开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
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其次,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境况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值利益
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乐观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肯定方的合理恳求
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第三,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