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欺诈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XX年6月19日,原告代表其公司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商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建筑总面积110.9平方米,单价2302元/平方米(XX年8月此地房价为2500元/平方米),总价255292元,交房日期为XX年5月30日前,小房单价XX元/个(待交钥匙时一次交清)。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30%,后凭本合同与银行订立170000元的贷款合同。签约当日原告依据商定于向被告交付了总房价30%的85292元的首付款。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逾期在15日内,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1/10000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2)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情愿连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连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1/10000的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90日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每日支付100元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2)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1Word文档合同签订前,原告认为单独的厨房,餐厅和客厅不适合公司办公,被告遂向原告承诺可将三间房间的墙打掉,同时更改了户型图并附于合同。XX年7月,被告督促原告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而原告认为被告为交付设计院更改的户型图,有不能履行的危急,所以至起诉时止仍未办理贷款。XX年8月27日,交房时未根据合同中户型图建筑(因要求打掉的墙是承重墙),小房也被改成车库买于他人。XX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拖延交房所造成的损失,即甲方在逾期交房期间的房租(从XX年6月1日至XX年1月1日共1600元/月*6=9600元),和因未交小房将来租小房的费用(620元/年*3年=1860元);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按合同商定每日100元计(100元*3个月*30日=9000元),以上共计20460元,并主见连续履行合同。被告认为,因原告未准时办理贷款手续,所以原告应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7659元,同时主见解除合同。[分析]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的性质、欺诈性合同受害人在起诉或仲裁中的救济方法、以及合同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担心抗辩权。首先,为了确定此合同的性质,就需要界定房地产开发商更改户型图吸引原告签约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虚假状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2Word文档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意。该案中,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知道承重墙不能拆的规定,但其为符合原告的要求,任意更改户型图,属于“有意告知对方虚假状况”,因此具有欺诈的有意。原告因考虑了已更改的户型图纸有利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才作出买房打算并随即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约,即原告因考虑到被告告知的“虚假状况”才陷入了错误并作出了意思表示,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由于被告的行为均符合欺诈的要件,所以被告任意更改户型图吸引原告买房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这就是说,对欺诈性合同,在起诉或仲裁的过程中受害人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1、如受害人认为合同连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2、如受害人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状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担当违约责任;3、假如受害人认为合同连续有效对其不利,可恳求法院和仲裁机构撤消该合同,在撤消该合同后,此合同就无效了。但由于《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毁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3Word文档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而本案中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欺诈的事由之日起即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