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专用条款使用说明(一)1.如何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实施意见》的执行?答:专用条款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2.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答:专用条款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预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总额的30%,其余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预付款不做抵扣;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使用按通用条款执行。3.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期延误费用?答:专用条款7.5工期延误中约定:在过程结算时不考虑因工期延误引起的逾期违约金,在竣工结算时统一按总工期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4.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答:专用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合同当事人应约定:(1)基准价为〔年月〕〔造价信息(正刊)〕对应的人工、材料价格。(2)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一般为5%);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一般为5%)(3)价格调整设定的合同分段工期:建筑工程,桩基工程完工时间年月日,地下室工程完工时间年月日,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完工时间年月日,装修和安装工程完工时间年月日(合同要求竣工时间)。或其他分段方式的分段工期。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按施工段划分的分段工期:。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完工时间年月日,上部结构完工时间年月日,附属工程完工时间年月日(合同要求竣工时间)。或其他分段方式的分段工期。(4)按形象部位分段结算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经监理人确认的分段结算工程的开始施工时间和结束施工时间,作为价差调整计算工期;根据分段结算节点工期对应月份(按日历月计)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分段计量调整价差。(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要求节点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要求节点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6)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信息价使用原则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刊信息价(优先顺序):项目所在地(县、区)造价部门发布信息价,地市造价部门发布信息价,《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5.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12.2预付款中约定,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一般为10%-20%(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跨年度施工工程,预付款按年度支付。6.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约定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答:专用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12.1、12.3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不低于80%)工程价款。7.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申请?答: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14.1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申请:(1)承包人上报过程结算,编制依据应明确结算编制范围及其内容,施工图部分应以设计图纸为基础,明确图纸结算范围,对图纸范围内未完工且未列入结算的内容,应予以说明;列入过程结算的联系单应列清单,并将联系单作为结算书附件报审。(2)措施费分段计算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3)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索赔、补充协议、人材机价差调整等在过程结算中同步申请办理。(4)承包人上报竣工结算,应提交过程结算报告、争议问题资料及相关索赔报告等资料。8.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内容?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14.2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1)承包人申请施工过程结算的,完成合同约定节点内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发包人参照竣工结算办理相应流程,应在天内(一般不超过28个工作日)完成过程结算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