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3-B13-44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 合同管理 ) 控制要点: 工程暂停及复工 工程变更 费用索赔 工程延期及延误 合同争议 合同解除 项目监理部(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一、 工程暂停及复工1.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1.1.业主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1.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1.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1.4.发生必须临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1.5.承包商未经允许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2. 总监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并应根据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3. 由业主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监理机构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在施工暂停原因消逝,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4. 由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监理机构应复查承包商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5. 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及业主要求暂停施工时监理宜在签发暂停令前与承包商就工期及费用进行协商,在其他原因暂停施工时,宜在复工前与有关各方协商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二、 工程变更1.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业主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业主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2. 在收到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业主将其并连同填写的《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单》(监理现场用表 C1)转发至监理机构,由总监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交承包商按变更设计文件施工;3. 当项目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业主授权时,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商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应将协商结果向业主通报,并由业主与承包商在变更文件上签字。当没有取得上述授权时,总监应协助业主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4. 当总监未签发上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工程变更时,承包商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未经总监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机构不得予以计量。三、 费用索赔1、监理工程师将受理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原因引起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