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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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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无罪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x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 127 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传钧(文章中人物均为化名),男,1977 年 1 月 11 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地址省略)。因本案于 20xx 年 4 月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28 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江永乔,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城,男,1939 年 7 月 7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地址省略),系被害人方允崇之父。 被上诉人(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清花,女,1974 年 3 月 22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案发时系被害人方允崇之妻,因本案致九级重伤。 被上诉人(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红,女,1998 年 7 月 12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方允崇长女,因本案致九级重伤。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钿,男,1999 年 10 月 5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方允崇之子。 被上诉人(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霞,女,2001 年 1 月 6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方允崇次女,因本案致七级重伤。 被上诉人方某红、方某钿、方某霞的法定代理人方清花,系上述三人的母亲。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城、方清花、方某红、方某钿、方某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 20xx 年 12 月 19 日作出(20xx)东中法刑一初字第 99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传钧不服,以其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 20xx 年 9 月 9 日作出(20x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 4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 20xx 年 4月 15 日作出(20xx)东中法刑二重字第 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传钧仍不服,继续以其没有实施犯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迢、周俊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传钧及其辩护人江永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 年 9 月 25 日左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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