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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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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本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各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担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项目其它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对大型工程项目,或工程总量不大,但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对中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对小型工程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安全监理。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一)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建立岗位责任制。(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三)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签署《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四)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五)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六)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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