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的法律冲突探析作者:唐国林[摘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改革后,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事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与《劳动法》规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法律冲突
合理解决这一冲突,依法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无论是程序运用还是实体依据上,都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与劳动法的接轨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法律冲突[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6)06-0097一03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转发,以下简称人事部“意见”),事业单位开始逐步探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但在试行人员聘用制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案件的处理,无论在程序运用还是实体规定上,都存在着诸多法律冲突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给争议处理工作带来困惑,也不利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顺利推行
因此,分析这些冲突,并探寻解决冲突的对策,是很有必要的
一、争议处理的法律冲突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被作为“人事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加以解决,即通过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其仲裁的依据是人事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这种争议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直受到各方面的质疑
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首次纳入了司法程序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