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委托方函 委托人于同江先生/女士: 受委托人委托,本公司秉着客观公正科学独立得原则,我们对由委托人拥有产权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小区 11 栋第 12 层 02 号商品房一处(以下简称“估价对象”现值进行了估价,为委托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不得作其她用途。 本所根据估价目得,遵循估价原则,采纳科学合理得估价方法,在仔细分析现有资料得基础上,经过周密详细得测算,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影响土地市场价格因素进行分析,确定估价对象在市场上有足够得买方与卖方,并且进入市场无障碍得条件下,最终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 2025 年 1 月 1 日可能实现得市场价值为:人民币 XXX 万元,大写金额:X 仟 x 佰 x 拾 x万元。 单价: XXX X元/m 2 北京宜山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 0 16 年1月 1 日估价师声明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得事实就是真实得与准确得。 2、本估价报告中得分析、意见与结论就是我们自己公正得专业分析、意见与结论,但受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得假设与限制条件得限制。 3、我们与本次估价得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与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得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对勘察得客观性、真实性 、公正性承担责任,但我们对估价对象得现场勘察仅限于其外观与使用状况,对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得部分,依据委托方提供得资料进行评估。除非另有协议,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出现得问题进行调查得责任。 6、本报告仅为委托方提供参考意见,不得作其她用途。 7、本估价报告依据了委托方提供得相关资料得真实性、合法性为前提,委托方对资料得真实性负责,我们只对估价对象本身得市场价值发表意见。若资料失实或有隐匿,估价方不承担责任。如估价对象范围及内容发生调整,本报告估价结果应作相应调整乃至重新估价。 8、本估价报告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得下使用,不得做其她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同意,估价损告不得向委托方及报告审查部门以外得单位及个人提供,凡因委托人使用估价报告不当而引起得后果,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得责任。 9、本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于2 01 6 年 1 月 1 日之现值,随时间、市场行情及相关条件得变化,该估价结果需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