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对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罚款 100 元~500 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开除处理。2、放炮员放完炮后,不及时填写记录或弄虚作假,班长不在火工品使用栏签字,致使火工品流失,对放炮员、班长罚款一发雷管100 元,一节炸药 50 元,情节严重报送公安机关。3、对井下偷盗、私藏雷管、炸药者放炮后不汇报,一经查出,将对偷盗或私藏者、放炮员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4、放炮员凭调度室开据的火工品使用单到火工品库房,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编号,分别发给炸药、雷管。放炮员将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雷管专用箱内,并上锁。放炮员在施施工场地点放炮结束后,经班长在使用册上签字,放炮员凭使用册到库房进行消耗清退,库管员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登记。放炮员将雷管、炸药专用箱上锁存放在火工品库房内,否则,将对有关人员进行 50 元~500 元罚款,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机关。5、井下放炮工必须有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任何人员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如有违反将对有关人员罚款 50 元~500 元。6、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或足够的黄泥,否则,将对班长、放炮员、瓦斯员罚款 20 元。7、火工品必须到经公安部门同意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8、井下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 50 元。9、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足够的警戒人员罚 50 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 50 元,警戒人员失职罚 100元。10、放炮必须采纳《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距离符合规定(直线巷 100 米,拐弯巷 75 米),用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 100 元。11、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 50 元。12、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 5 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 50 元。13、班长不按规定程序清点人数下达放炮命令或因此造成事故,对班长罚款 100 元~1000 元,情节严重作开除处理。14、不听警戒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域罚款 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