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就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得学生李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得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得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得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得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损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得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她们误工减少得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万元。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分析:这就是一起侵权引起得教育法律案件。从主体上瞧,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她们得监护人)与学校。从客体上瞧,侵犯得就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就是杨某得生命健康权。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瞧,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得规定:“不满十周岁得未成年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得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得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她人损伤得,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得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她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得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得监护责任与配合学校进行教育得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得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得损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第 160 条得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或者给她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得,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得过错,不仅指一般得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损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损害事件中就是有一定过错得,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得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得赔偿责任。2、请依法分析老师李某与学校得行为。某小学老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得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得老师资格,并且说她就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