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
涉林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林区、林缘地带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森林防火的村规民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落实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
第七条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履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