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涉林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林区、林缘地带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森林防火的村规民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落实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 第七条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开展宣传教育; (二)开展森林防火科学讨论,推广先进技术,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组织森林防火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分析讨论森林火情动态,制定扑救方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四)通报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有关问题; (五)监督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进行森林防火工作检查。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相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