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样本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样本第 1 篇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
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
根据第六十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
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
假如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
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
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假如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
假如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根据的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因此这些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同样适用
根据的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