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的改造和报废制度一、总则:对确属淘汰设备消耗大,又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并无利用价值的老、旧设备要进行报废
二、设备报废的主条件:2
1、设备老化无修理价值
2、设备淘汰无修理配件
3、设备的技术性能差无利用价值
4、公司财政能力等情况
三、设备报废的主要依据是:3
1、国家经委、财政部、机械工业部自 1982 年以来公布淘汰的机电设备
2、国家经委、计委等六个部委发布的国经贸经 1997 456 号文件中公布的报废设备
3、使用期限已达到效用年限或使用年限较长,无修复价值,又无安全保证的机械、设备
4、非国家定型产品,已无配件来源,技术性能低下,无法满足正常的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
5、经多次大修,磨损严重,修复后不能满足正常的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
6、磨损虽不严重,但技术性能落后,效率低,耗能高,经济效率低的设备
7、设备修理费用达到设备原值 50%的设备
8、排污、噪音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设备
四、设备报废的程序和审批权限:4
1、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由使用单位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经公司设备管理部门鉴定后,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上公司物质管理部门
2、经物质管理部门再次鉴定后,方可报废
3、凡达到设备年限和折旧已提足的设备,方可报废
4、经公司批准报废的设备
五、报废设备的处理:5
1、对已报废的设备,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卸备的任何部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将设备自行处理
按规定必须上交公司物质管理部门
2、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禁止重新投入使用
3、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的零部件,经技术鉴定部门符合使用要求的应提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