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质量,促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某省信息化条例》、《某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是指:为满足用户信息化建设的个性需求而专门进行的软件开发及伴随技术服务的项目
对成熟软件产品的采购,可按货物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单项合同估算金额达到或超过 50 万元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其它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共享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专家库,作为省政府依法设立的某省评标专家总库的子库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七条 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用户业务需求清楚、明确、完整,满足招标要求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采纳一阶段招标;尚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可采纳两阶段招标
两阶段招标时,第一阶段仅要求投标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