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竞合所谓的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那么,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竞合是什么
哪些情形,虽没有给付原因,但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接下来就是由我带来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竞合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竞合1、发生的原因不同
侵权之债只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既可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发生
有时会与侵权之债竞合,学界有不同说法
从属说认为,不当得利为,有侵权之债可以适用时,不适用不当得利
独立说认为,不当得利与侵权之债相对独立,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主张
我支持独立说
2、救济手段不同
侵权之债的救济手段,包括物上请求权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不当得利一般只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只有在受益人恶意,且其所得全部利益小于本人所受全部损失时,本人才能就其间的差额部分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3、构成不同
侵权之债的形成,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不当得利之债的形成则对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要求
二、不当得利的情形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
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
给付者给予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
如甲对于其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