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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损坏致人伤害管理人负有责任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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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损坏致人损害管理人负有责任民事调解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珠香法民一初字第 2xxxx 号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委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9102xxxxxx。 委托代理人苏旭梅,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星,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海洋和农渔局,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青春一街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 xxxx,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 xxxx,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某某镇某某大道中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 xx,男,汉族,xxx 年 x 月 xxx 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新南大道中 xxx 号。身份证号码:440106198006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xx 年 7 月 18 日晚上 10 时左右,原告经过珠海市香洲区桂花苑小区旁边的水渠时,由于该水渠一段护栏缺失损毁且没有设置警示标识,致使原告跌落水渠摔成重伤,而该水渠系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海洋和农渔局负责管理和维护。因此,特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 83,059.7 元、误工费 5,060 元、护理费 7,920 元、伙食补助费 1,750 元、交通费 3,362.1 元,合计人民币 101,151.8 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海洋和农渔局、被告广东省某某工程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彭某某 20xx 年 9 月 19 日前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 70%共计人民币 70,000 元,其余 30%损失由原告彭某某自负(该款项已付至本院账号,各方同意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当日由本院划款至原告彭某某建设银行珠海市湾仔支行 6217003090007xxxxxx 账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 1,162 元,由原告负担 349 元,两被告负担 813 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x 二〇 xx 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xxxx 点评: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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