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选任或者改任上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上述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法律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上述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上述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拟任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职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 3 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以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 3 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上述职务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以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 3 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拟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