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是指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或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经营,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收购、销售木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加工,是指以机械或者人工方法将木材制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市场,是指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的场所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内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供给能力及市场需求预测,编制木材经营加工业进展规划,科学合理规划木材经营加工业布局、规模和数量
县市人民政府木材经营加工业进展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改、财政、工信委、建设、规划、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第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一厂一证(含一企一证或者一户一证),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展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三)木材经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