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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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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 摘 要:在民事诉讼陷阱取证问题上,应当从价值选择和利益权衡的角度对陷阱取证方式进行分析。对于“恶意诱发型”陷阱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对于“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方式应当严格控制,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和利益的情况下确认“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的法律地位,承认其可采性和合法性。 关键词:陷阱取证;排除规则;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5)13-0300-02 一、陷阱取证的含义 陷阱取证是诉讼法领域的一个前沿问题,也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当中一个复杂的问题。陷阱取证手段最早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又被称为称“诱惑侦查”或“诱铒侦查”,是指“侦查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调查,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但在没有足以起诉的证据时,由警察经过化装制造条件,诱使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当场抓获的侦查方法”[1]。目前,大多数国家对陷阱取证予以确认。联合国公约和部分地区性公约也对此予以确认。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这种侦查手段在中国走私贩毒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使用较多。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陷阱取证制度。然而实际上,近几年来,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打击这类侵权行为,已将这种取证方式用于取证实践。北大方正诉高术天力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堪称中国关于民事陷阱取证最具代表性的案件。该案审理的过程中一直受到国内软件行业和法学界的极度关注,对一审、二审所作出的截然不同的判决人们争吵颇多,其争吵的焦点主要是采纳“陷阱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可取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法律上并没有禁止“陷阱取证”肯定了这种取证方式的适用。 二审法院对“陷阱取证”未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虽然没有提到“陷阱取证”四个字,却从事实上肯定了这种取证方式。 二、陷阱取证的分类和排除规则 (一)“恶意诱发型”陷阱取证的排除规则 “恶意诱发型”陷阱取证是指侵权人在被诱惑之前没有实施侵权的故意,而是在设立陷阱者的诱惑之下实施了侵权行为。对于“恶意诱发型”陷阱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其理由是:(1)违反法治社会对人性的要求。也许有人会认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人所明知的,即便行为人是在诱惑之下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是行为人意志自由支配的结果,其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我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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