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概述(《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一)概念医疗损害: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而遭受的损害
#医疗损害,包括:【民事救济】1
对患者生命、健康的损害(死亡、健康受到损害);2
对患者及其家属财产的损害;3
*注意:在医患关系中,单纯的财产权益纠纷(比如:过度医疗产生的费用、医药费用的计算)等问题,属于诊疗合同调整范围,不属于医疗损害以及相关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征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会“过错”形态,规定为:1
违反告知、同意义务的过错;2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的过错;3
违反有关规定以及病例处置方面的过错
2、医疗机构—责任承担主体&
医疗机构:是指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 、 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在我国,多数医疗机构为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少数为营利性质的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但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医疗机构,原因
原因: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形式,表现为医疗机构对于医务人员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
(医疗机构对于其医务人员的不当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一方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可以用雇主责任或者“代表人责任”来说明
)二、违反告知、同意义务的责任(一)概念与意义告知、同意义务:也称为说明同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向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可能实行的医疗措施,并在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此等医疗措施的义务
这一义务,包括两个方面内容:【意义:患者知情权】1
告知(说明):内容主要是—诊疗过程中可能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