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4
1 总 则(1)本细则的编制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质量监理合同文件
2)SL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法律规范》
3)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程、法律规范
(2)本细则适用范围:1)钻孔
包括灌浆孔、检查孔、观测孔和排水孔的钻孔,以及钻孔和灌浆所需进行的取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灌浆前孔口保护和孔口管埋设等全部钻孔作业
大坝和溢洪道固结灌浆,大坝帷幕灌浆、导游洞堵头段回填灌浆、固结灌浆以及其他水泥灌浆
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灌浆工程实施 28 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法律规范要求,选择与实施灌浆工程项目岩层以及施工条件相似的地区或部位完成灌浆试验
灌浆试验地区或部位试验大纲均应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2)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送监理机构审批
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及方法与采纳的设备
2)材料及品质、材料的适用性、浆液配比及开灌水灰比,试验部位的可灌性
3)根据各类岩性地质构造及渗透性等所确定的随孔深而增加的灌浆压力等有关建议
4)特别部位和特别孔的处理方法
5)抬动变形观测成果分析
(3)承建单位应在灌浆作业开工的 28 天以前,根据灌浆试验成果和监理机构审批意见与设计、法律规范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编制灌浆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其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灌浆工程部位、施工布置、钻孔分序与编号等)
2)灌浆工序、工艺和压力
3)灌浆材料及其品质
4)施工进度计划
5)机械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6)质量保证措施
7)钻孔灌浆计量设备(包括自动记录仪、压力表、抬动监测仪、比重计等的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厂家)
8)作业原始资料收集与整理
9)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4)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
运至施工现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