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内容越来越趋于标准化 实行劳动以来,由于“强资本、弱劳动”的现实情况,劳动合同内容呈现“空心化”的趋势。由此,用人单位的“单方管理权限”通过劳动合同得到了极大的扩展,相应的,劳动者的权利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为此,新法力图通过多种手段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标准化 劳动合同内容趋于“标准化” 面对劳动合同内容标准化的趋势,将来用人单位假如再利用“空心化”来实现用人单位的单方管理权限,将变得十分困难,这对劳动者的利益保护相对有利。但是,笔者以为,一纸书面并不能对未来的劳动关系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划。劳动合同的很多内容都是在不断进展变化,新法的“标准化”机制将可能僵化劳动关系,值得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 劳动合同内容的“空心化”,具体指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较空洞、简单,或者其中很多内容需要依赖用人单位的和劳动纪律来明确。有些合同内容虽然比较丰富,但也大都停留在对现有法律规定的重复上。 例如,劳动酬劳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很多劳动合同一般只是约定:甲方(劳动者)的工资酬劳需要根据乙方(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调整。还有,工作岗位同样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很多合同却这样约定:乙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甲方的工作岗位,甲方应该服从。 这次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新法实行了相应的措施。 扩展有利劳动者的必备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酬劳;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新法则规定,劳动合同还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 同时,新法删除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两个必备条款。实践中,这两个条款被用人单位滥用,以至于劳动者往往因此处于不利的地位。 加大惩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过去,劳动合同之所以被空心化,很重要的原因是,尽管《劳动法》规定了七项必备条款,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很多用人单位视必备条款为“可备条款”。 为此,新法加大了用人单位不约定必备条款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新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