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铁路事故赔偿制度的完善浅析我国铁路事故赔偿制度的完善 【摘 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科技水平的巨大进步使得高速轨道交通运输工具的速度越来越快,危险性也随之增大,发生铁路事故的概率也在不断增大
本文通过对限额赔偿制度和强制保险制度提出几点改进建议,以期对我国铁路事故赔偿制度的完善以启示并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铁路事故; 赔偿; 完善 一、限额赔偿制度的完善 铁路列车乘客人身损害赔偿的限额赔偿制度的制定初衷是为了保护刚刚起步的国内铁路运输事业,为了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而制定的,这个规定在当时看来是可行的,并产生了积极效果,具有推动铁路运输事业进展的意义
但随着经济的进展,社会的进步,限额赔偿制度的弊端也逐步显现,它已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需要,在处理事故时,他的存在产生了诸多争议,对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法律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的质疑,因此有必须要对加以修改,使其逐步得到改进和完善
笔者建议做出一下几点改进,来完善限额赔偿制度
第一,将绝对的限额赔偿改为相对的限额赔偿
现在规定中关于铁路列车乘客人身损害的限额赔偿制度,没有对限额赔偿适用的范围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未区分铁路运输企业的对铁路事故责任大小以及铁路列车乘客责任,而是将限额赔偿制度全部适用于因铁路事故造成的铁路列车乘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情形中,因此,笔者建议,区分适用限额赔偿制度的规定,在铁路列车乘客对人身损害的后果负有重大责任的时候,可以适用限额赔偿制度,以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第二,将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规定的具体数额取消,用合理的计算标准取而代之
限额赔偿制度规定的具体数额,是一个具体的数字,在立法时候这个数额可能是合适的,也适应当时的需要,但随着经济水平的进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数额可能与事故处理时的经济水平不相符合
因此,用一个合理的计算标准来取代这个具体的数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