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附随义务和根本违约浅谈附随义务和根本违约 摘 要 传统理论认为,违反合同明确规定的给付义务才可以构成根本违约,违反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根本违约。但是,当今社会,交易的方式和内容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国际货物的买卖中已经出现了违反附随义务导致根本违约的案例附随义务导致根本违约的理论有必要引起学界的重视。 关键词 合同 附随义务 根本违约 作者简介:孟玉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讨论方向:民事法律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3-023-02 随着社会的进展进步,人们之间交往越来越深化,交易越来越广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上产生了一系列的义务,共同构成了一个庞大的“义务网络”(“义务群”),用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和确保合同的圆满履行。?合同上的“义务群”,除给付义务之外,尚有附随义务等。现行的通说认为主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称为广义的附随义务,广义的附随义务可再分为从给付义务和狭义的附随义务。? 一、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合同的要素)。就双务契约言,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给付一部或全部不能者,他方免为对待给付之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或解除契约。? 二、从给付义务与狭义的附随义务 但是学界对于何为从给付义务,何为狭义的附随义务则尚无定论,两者在多种情况下无法区分。对于从给付义务与狭义的附随义务的区分,学说上的见解基本上可分为两类: (一)利益说 我国大陆学者侯国跃、台湾地区学者姚志明和德国学者Fikentscher 采此种观点。?他们认为应根据其目的进行划分,倘若义务所保护的是给付利益(基于合同的目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后他方能够得到的利益),则属于从给付义务;但若其在于保护固有利益(当事人固有的人身利益、本合同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利益),则属于狭义的附随义务,又称之保护义务。但是这种区分的问题确实显而易见的,因为违反主给付义务或从给付义务也可能导致固有利益的损害,同样,违反了狭义的附随义务,也有可能损害给付利益。 (二)“诉请履行”与“利益”结合说 采此种学说的学者有台湾学者王泽鉴和德国学者 Jauerning等。?他们认为从给付义务维护给付利益,确保债权人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