浆砌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了有利于砌石工程的施工监理,法律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以及《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法律规范》(SDJ213-83 中 10.3.2-10.3.4)、《堤防工程施工法律规范》(SL260-98 中 6.4.1-6.4.5)、《泵站施工法律规范》(SL234-1999 中 6.5.1-6.5.11)、《水闸施工法律规范》(SL27-91 中8.3.2-8.5.2)、《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法律规范》(SL172-96 中 7.6.3-10.2.8)、《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84 中 2.1.5-6.3.2)等有关规程、法律规范要求特制定本细则。1.2 本细则适用于浆砌石体工程。1.3 浆砌石工程施工监理应以施工过程现场控制为重点,工程质量应实行单元工程和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标准化、程序化和量化管理。二、开工条件控制2.1 开工条件控制按下列程序进行:(1)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2)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4)组织设计交底;(5)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点施测成果;(6)检查施工条件;(7)签发开工许可证。2.2 明确监理例行程序。下发监理作业表格;明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监理签证的程序;明确监理部与施工单位之间函件、文件、报表等手续;明确工程例会召开的地点、时间、会议议程等。2.3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施工场地现场实际需要,提交工程必配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施工方法、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方面检查其是否满足施工合同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文件。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施工准备(包括材料供应、供电、供水等);(3)施工布置(含布置图);(4)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5)质量保证措施;(6)组织管理机构;(7)进度计划(包括工期安排、砌筑强度)。2.4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组成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配备质量检验和测量工程师,建立满足工程质量检测的现场试验室或委托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立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复检和质检负责人终检的“三检”制,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编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并报送监理检查认可。2.5 组织设计交底。在工程开前,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使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2.6 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