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8 号) 【标题】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9/03/18 【实施日期】1999/03/1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经济运行与政策协调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8 号 【题注】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正文】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织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实行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护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上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