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规范《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规范GB50174-93Design Code for Electronic Computer Ro1993 年 2 月 17 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1993 年 9 月 1 日实施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第三章 环境条件第四章 建筑第五章 空气调节第六章 电气技术第七章 给水排水第八章 消防与安全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本法律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法律规范。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40平方 m 的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本法律规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机房。第 1.0.3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第 2.1.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第 2.1.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源充分、电子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二、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三、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四、避开强电磁场干扰。第 2.1.3 条 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实行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第二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第 2.2.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应按计算机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第三类辅助房间等组成。第 2.2.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布置确定。在计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1.当计算机系统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A=K∑S (2.2.2-1)式中 A--计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K--系数,取值为 5~7;S--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投影面积(m2)。2.当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A=KN (2.2.2-1)式中 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 4.5~5.5(m2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