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规范起源: 公布时间: -5-23 16:27:22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规范 GB50174-93 主编部门:中国电子工业部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 年 9 月 1 日 相关公布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规范》通知 建标[1993]123 号 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订《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规范》,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规范》GB50147-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 199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律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讨论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 中国建设部 1993 年 2 月 17 日 编制说明 本法律规范是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要求,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讨论院负责主编,并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法律规范编制过程中,法律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讨论,仔细总结了中国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优异经验,针对关键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讨论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由我企业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法律规范系首次编制,实施过程中,期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讨论,仔细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觉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交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讨论院(北京 307 邮政信箱,万寿路 27 号,邮政编码:100840)《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以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电子工业总企业 1991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工作环境,做到技术优异、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订本法律规范。 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40㎡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本法律规范不适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机房。 第 1.0.3 条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实施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法律规范要求。 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部署 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 第 2.1.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 第 2.1.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充足,电力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