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认定违法建筑告知书违法并依法撤销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岳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代理其诉沈阳XXX、沈阳 XXX、、沈阳 XXX、沈阳市 XXX、沈阳市 XXX(以下简称“被告”),请求确认六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依法撤销
现本人经过参加庭审,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作出《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职权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六被告中仅有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其他五被告均被不具备认定建筑物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
因此,此五名被告作出《告知书》的行为属于主体不适格,系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六被告作出《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而六被告出具的《告知书》中,仅描述“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建筑”,但是时至今日,原告仍不清楚是被哪个相关部门将原告的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更未提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就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原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但是六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对原告享有的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只字未提,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三、六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认定原告的养猪舍为违法建筑,属于实体违法
原告养猪舍所在土地系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