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认定违法建筑告知书违法并依法撤销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岳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代理其诉沈阳XXX、沈阳 XXX、、沈阳 XXX、沈阳市 XXX、沈阳市 XXX(以下简称“被告”),请求确认六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依法撤销。现本人经过参加庭审,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作出《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职权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六被告中仅有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其他五被告均被不具备认定建筑物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因此,此五名被告作出《告知书》的行为属于主体不适格,系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六被告作出《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六被告出具的《告知书》中,仅描述“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建筑”,但是时至今日,原告仍不清楚是被哪个相关部门将原告的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更未提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就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原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是六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对原告享有的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只字未提,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三、六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认定原告的养猪舍为违法建筑,属于实体违法。 原告养猪舍所在土地系农业设施用地,取得土地的手续合法,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协议》佐证。依据《国土资(2025)155 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所以原告的养猪舍所占用的土地系农业设施用地。(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