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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尽必要沟通后强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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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尽必要沟通后强制原则穷尽必要沟通后强制原则 摘 要 鉴于当下层出不穷的个案,在对行政相对人实行一系列的协调、沟通等措施无效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目标,必须依法运用行政强制权力,对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需要对其提出特别要求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实行一定的强行限制措施。由此,穷尽沟通后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对于依法维护国家权威、彰显社会主流价值皆有积极的影响。本文旨在构建以契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强制执行机制,以期在保护公民权利与保证行政效率之间寻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为实现最大程度的利益平衡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 穷尽沟通 强制原则 行政相对人 作者简介:汤欣烨,华东师范大学讨论生院法律系,讨论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3-020-03 一、内涵厘清:穷尽沟通后强制原则法律梳理 穷尽沟通后强制原则,顾名思义,是指在权力主体(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一系列非强制性行为前,在实行一系列协调、沟通等措施无效后,而依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强制行为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要切实解决对这一问题的有效厘清,就必须对行政强制概念本身加以梳理,从内涵及外延上把握其实质,为探寻其中规律奠定坚实理论基础。纵观世界各国及地区,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各国学者众说纷纭。德国学者普遍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分为行政上的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是一种行政当局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公法上义务的执行行为。?强制执行权,是执行机关行使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私法上请求权的权力。国家是强制执行的主体,强制执行权是国家统治权的一部分,债权人不得行使,只能请求国家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债权人享有的只是强制执行请求权,其性质是公法上的请求权。“因执行名义之成立而发生,其性质为债权人对执行机关之公法上请求权,执行机关基此请求,始得对义务人发动强制执行权。因此,强制执行请求权非对于债务人之私法上请求权,系附从于执行名义而存在”。?在我国,行政强制权是一项公权力,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管理目的行使行政强制权,于是行政强制权就表现为一种行政强制行为。由于行政行为是对法律的一种实施,而强制执行权是专属于人民法院的一种司法权,因此法律的强制性也就体现为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莫于川教授认为,行政强制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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