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仅有打款凭证主张借款难获支持基本案情:贾某起称,2025 年 3 月 12 日,自己通过银行以转账得方式将该 10 万元借给杨某
后经多次催要,杨某一直拒绝还款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偿还10 万元借款及利息
为支持诉讼请求,贾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
杨某辩称,贾某所称借款不就就是事实,而就就是贾某偿还自己得借款
自己从来没向贾某借过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贾某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条等书面材料,贾某提交得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得性质,故贾某提交得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故终审驳回了贾某起诉
典型案例二:利率约定超过法定利率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201 3年 5 月 20 日,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转账 10 万元,刘某于同日向宋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宋某借款1 0 万元,月息 3 分,借期1年
因刘某未按期还款,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 万元本金为基数,自 2 0 14 年 5 月 1 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根据月息三分得标准计算)
刘某辩称,同意偿还本金,但现在没钱还,利率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得若干意见》第 6 条规定,民间借贷得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得四倍,现宋某主张以月息三分得利率计算利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调整
据此,终审判决刘某向宋某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得最高利率计算得利息
(注:现行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 24%部分得利息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典型案例三:朋友借款替其出具借条抗辩无效基本案情:2 0 12 年8月 2 日,裴某与顾某约定,顾某向裴某借款 35 万元,期限1 年;借款年利息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