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就是合同
----谈谈未尽事宜条款金勇军【学科分类】民法总则【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金勇军(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会遇到这样的场景:甲:“我请你吃饭,时间是明天
”乙:“可以
不过,明天我没有时间
我答应出席,但是我们另约时间
”该场景体现的处事规则,不妨称为,“先议其大体,后补充其缺漏”
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它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便于处理;另一方面,即使事后就时间问题双方谈不到一块,也不至于有什么妨碍
最多是取消饭局
可是,人们通常也将其移植于其它领域,比如,将这一规则移植到民商法领域
稍有缔约经验的同志都会有这样的印象,在缔约实践中,通常也议定其大体内容,其它缺漏容日后补充
原来工商部门推荐的许多合同文本、原来科委推荐的许多合同文本,大致采用了类似的做法
比如原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的借款合同第10条约定:“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近年出现的住宅预售格式合同,也有类似的约款,比如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第16条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合同上述各条款原则前提下,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及附件,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合同法上,称之为“未尽事宜条款”
实际上就是“先议其大体,后补充其缺漏”原则在民商法领域的体现
去年通过的合同法第61条第1款第1句甚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这叫法定条款
这样移植,其后果又如何呢
从契约自由的角度来看,没有什么错
但是这不符合契约的精神:合同签字即敲定,原则上不能补充
西谚云:儿谈起呢
在合同法上有一则颇能说明问题的笑话:有一个犹太农夫上集贸市场,手里牵着一头牛,背上背着一只鸡
途中渡河时,风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