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考研 法理学笔记(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一章 法学学(一)法学得讨论对象与性质1、法学得讨论对象 法学得讨论对象即法学讨论些什么或讨论得客体问题
古今中外得思想家对法学得讨论对象就是“法律”这一点存在高度共识,但在具体得讨论对象方面又存在分歧,特别就是在对“法律”这一概念外延得把握上存在差异
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就是指国家制定得强制性得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得习惯法
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得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得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得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得法律,而且指国家间得法律
与此相关联,不同学派在讨论得侧重点方面也存在分歧
具有价值法学倾向得法学家侧重于寻找法律得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得联系,探究法律得一般原则,探究良法得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得自然理性、人性、神得理性等
具有法律规范法学倾向得人则认为法学应着重讨论实在法,特别就是讨论国家法得法律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得分析
至于正义问题,那就是法律“应当怎样”得问题,不就是法律“就是什么”得问题,这当由伦理学去讨论
具有社会法学倾向得人则主张对社会中“活法”得讨论,应当讨论法与社会得关系、发得功能、法得实际效果,讨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等
我认为法学得讨论对象就是法律,这里得法律就是广泛意义上得法律,包括国家制定法,习惯、正义,同时也包括国际法
2、法学得性质法学得性质问题讨论法学就是一门什么样得学科,把法学称为“法律科学”就是“科学泛化”得产物
法学不属于科学
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 184 7年针对概念法学与历史法学,否定法学得科学性与有用性
基于这样得表述,从知识分类学得角度出发,法学就是法律规范学科
法律规范学科追求善,即公平,正义
3、法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