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优化进展环境,推动法律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判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判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判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三)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四)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五)应由本级政府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判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