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第十九中学 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及《关于加强我区重点联网单位计算机互联网络安全管理的告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采集、存储、解决、传递和输出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含计算机单机与便携式计算机)。第二章 网络安全使用第三条 我校的用户不得运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我校的用户不得运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行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卑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欺侮别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别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条 我校的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二) 严禁在未经别人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别人电脑,篡改或破怪别人计算机内的文献,盗取别人信息。(三)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主管领导及计算机安全员负责相关网络安全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重要职责:(一) 负责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三) 发现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存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位领导,并报告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细则 第七条 严禁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涉密信息。严禁将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接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八条 为保证办公室、计算机教室网络的正常运营,防止各类病毒、黑客软件对计算机联网主机构成的威胁,最大限度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