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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机广告行为的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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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机广告行为的立法规制论手机广告行为的立法规制 摘 要 随着手机成为重要的移动广告媒介,以手机网页广告、手机短信广告、虚假推销电话等为代表的手机广告行为也应运而生。手机广告能够给手机用户提供所需信息,为经营者提供传播途径,促进商品的流通,但又有许多负面影响。手机广告法律问题愈演愈烈。为法律规范手机网络秩序,保护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引导手机广告业的正确进展,需要通过立法对手机广告行为加以规制。本文拟就从立法角度对如何规制手机广告行为作一探讨。 关键词 手机广告 立法 规制 作者简介:陈云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讨论生,经济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228-02 一、手机广告行为的概述 广义而言,广告包含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但是,由于我国《广告法》将广告界定为商业广告,因此本论文仅就对商业性的手机广告行为如何立法规制展开讨论。关于具有公益性的手机广告行为,本论文不做讨论。下文中的手机广告行为均指商业性的手机广告行为。 手机广告指经营主体为了提高其广告的传播率和广告效果等,利用一定的先进技术对其手机广告进行设置,使手机用户接听、观看或阅读的商业广告。手机广告行为早已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形影不离,手机短信、手机邮件、手机游戏、手机网页、手机彩信、手机通话等到处充斥着形形色色的手机广告,其既有其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 积极影响主要包括为手机用户提供所需信息,为生产者、销售者提供传播途径,从而促进商品的流通等。 手机广告行为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虚假的、违法的、损益的手机广告内容的出现扰乱了手机经济秩序,排除了同行业的正当竞争,不利于手机广告业的进展;其次,违法的手机广告行为扰乱了手机用户的正常通信,使手机用户对手机广告的看法带来不好的影响,损害了手机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益;最后,损害经营主体的品牌形象,使手机用户对其业务模式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继续开拓新业务。 二、我国立法规制手机广告行为的现状及问题 作为一种新兴的特别广告形式,手机广告行业需要法律的适当规制为其进展保驾护航,这也是一个新兴产业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然而目前,我国对手机广告行为的立法规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立法不统一、位阶底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规制广告的基本法律、法规与规章包括:《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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