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论程序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摘 要 行政机关不仅在实体上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程序中也有裁量的空间,程序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也成为可能,如行政机关在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选择上不合理;行政权的拖延行使等。行政机关在程序中不合理行使裁量权是由多方面因素导致的:立法规定模糊、执法人员素养低、监督机制不健全。控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一直是行政理论和实务界不变的主题,为此可以从立法、司法、社会、自身等角度进行控权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程序 行政 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康佳雨,山西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2025 级讨论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2-049-02 一、有关程序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 (一)基本概念 “程序”一词我们可以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理来理解,事物存在的基本形式是时间和空间,行为也不例外。从空间来看,程序分为很多部分,每一部分都是一个步骤;从时间来看,程序的每个阶段都占用一定的时间,并且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由上述理解,可以看出程序是由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组成。参见应松年教授对程序的定义,程序由一定的行为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程序最初产生在司法领域,后来由于行政权力的扩大,侵害公民权利的情况增多,为了进一步限制行政权,程序被引入行政领域。从法律层面看程序,包括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本文主要对行政程序中的执法程序进行讨论。 “自由裁量权”这一法律概念早在 16 世纪已经确立,但在法律中却没有明确的定义,我国最早出现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是 1983 年第一本行政法教材——《行政法概要》,作者将其定义为“凡是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据自己的推断实行适当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今日看来,该概念还存有很大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具有不确定性,执行力差。现在主流的观点是,行政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规给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推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简单来讲,“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可以自己决定是否作为以及怎样作为的一种权力,是在法律制度下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从概念可以看出,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两个层次,第一,是否作为。第二,如何作为,主要有关作为的方式、时间、步骤、顺序、幅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