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论行政强制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 摘 要:行政强制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主要表现:(1)通过对行政强制设定权主体与实施权主体的严格限制,实现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权的无限扩张,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最基础的条件;(2)通过对行政强制权实施过程的严密的程序控制,实现对行政权的约束和驯化,让行政权力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具体贡献;(3)通过制定许多体现人文关怀、禁止权力滥用的法律规定,既充分体现了该法用比例原则来控权的决心,更明确具体地表明了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明确的制度条件;(4)通过严密的违法责任追究实现了对行政权运行的结果控制,预防、监督和约束公权力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破坏。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和谐社会建设;促进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5)25-0195-03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特别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进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随着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动,政府在其中一直发挥着极其巨大的作用。这一方面是我们今日经济快速进展,社会明显进步的重要原因,也是社会矛盾出现、聚集、凸显的重要原因。社会矛盾出现、聚集、凸显,行政强制实践中的“散”、“乱”、“软”等突出问题“功不可没”。具体表现就是暴力拆迁,强征土地,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滥用警力频现,社会公共安全、食品卫生、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问题长期存在,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进而影响社会和谐。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法律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从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和宗旨看,行政强制立法重在回应和解决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的“散”、“乱”、“软”等突出问题。“散”,就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律规范,现行行政强制的规定分布在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乱”,就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律规范,现有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比较乱、程序不够严格,一些地方在政府工作中,实行强制措施时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中,不正当地动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软”,就是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授权不够明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