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所属各生产经营部门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设备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部门所属从事施工设备运行、生产的各项目部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建设施工设备包含普通施工设备和特种施工设备两大类
1、普通施工设备主要指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等
2、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以及其它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施工设备
第四条生产经营部门所属各项目部应根据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及 OHSMS18000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开展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法律规范化
第五条生产经营部门、各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及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部门、各项目部按要求建立相应的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部门设备安全管理目标1、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机械安全事故
2、杜绝重大、特大设备事故
第二章 施工设备的购置、外租、现场安全管理第八条 设备购置的安全要求:1、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劣质、结构简陋、没有安全保障的机械产品
2、设备采购前,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及评审,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3、设备到货验收时,必须仔细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还需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设计的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施工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4、对于大中型普通设备及特种设备到货验收后,由各项目部隶属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建立设备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