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足够重视。 一、 财务人员法律风险得根源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得原因有三种:一就是故意犯罪行为;二就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就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得法律风险,也就是最常见得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就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得法律风险。 我们在这里所说得“法律风险”,主要就是指被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得风险,并且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得风险。这就是因为从我国目前得现实情况瞧,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得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得影响就是巨大得,它甚至会断送一个人得职业生涯与前途,也亦就是因为如此,我们来分析与解决财务人员所面临法律风险。 (一)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毋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与法律制裁,并不只就是财务人员如此。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得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这些人自以为很聪慧,设计了重重机关非法敛财,不信任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应了那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慧,反误了卿卿性命”,以身试法所带来得风险就是不以人得意志为转移得,它说不清什么时候就会爆发,这里面不容得有侥幸心理。 (二) “迫于压力”——多数风险得缘起 这种情况就是财务人员所面临得法律风险得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就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得压力。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得变化及投资得多元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得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与管理权,假如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与来自其她方面得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得个人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丢了饭碗。用财务人员得话说就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而往往一旦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做了假账提供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又会以“账就是会计做得,报表就是会计出得,我不懂会计,我也不知道……”为由推脱责任。试想不就是单位负责人给会计人员施压,会计人员假如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得同意或默许,她们能不恪守职业道德擅自做假账、出假报表、编虚假会计资料吗?如国内闻名得“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就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与策划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