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当前,统计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统计需求不断增加。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客观反映本省经济社会进展状况,发挥统计工作在掌握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进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将统计工作以及本级应当负担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 第五条 实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 第六条 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体系。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推动统计数据库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统计数据与其他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开放。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等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推动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和处理过程信息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用建设,将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有关信息及时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讨论,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完善适应经济社会进展要求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和统计分析。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统计知识,增强全社会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意识。 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