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随着社会快速进展,世界淡水资源的消耗急剧增加,世界正面临着水资源危机。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进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相适应,明确规划水域水量、水质和水生态保护目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提出水量保障、水质保护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等。 第九条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其他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 水资源保护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 第十条 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取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制定市、州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