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设计法律规范》G B 5 0 0 5 2/9 5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三章 电源及供电系统第四章 电压选择与电能质量第五章 无功补偿第六章 低压配电附录一 名词解释第一章 总则第 1、0、1条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得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制订本法律规范
第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 1 1 0KV 及以下得供配电系统新建与扩建工程得设计
第 1、0、3 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与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 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与进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 1、0、5 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纳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得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得电气产品
第1、0、6 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法律规范得规定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 2、0、1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得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得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得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得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得用电单位得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常常用于国际活动得大量人员集中得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得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与火灾等情况得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得不允许中断供电得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得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