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 号)和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补充规定,制定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适用于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现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建设单位或企业,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附件:一、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附件一: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 号),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本”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增设“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额,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