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得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得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得被保险人
第三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就是指经过自主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得首台(套)或首批次得装备、系统与核心部件
其中首台(套)装备就是指在第一台(套)尚未验收情况下得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就是指首次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得装备产品
具体承保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称及型号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下简称为“保险装备"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得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得保险装备因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或人身伤亡、其她财产损失,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得修理、更换、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得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得,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得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得其她必要得、合理得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得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得损失、费用与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得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她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她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