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患者安全目标管理名称:鼓舞患者参加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制订日期:2025-071 目的积极鼓舞并主动要求患者参加医疗安全管理,可以有效的提高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安全意识,从而保证医疗安全行为。2 适用范围恩泽医疗中心下属各院区3 引用文献无4 鼓舞患者参加医疗安全管理具体要求及内容4.1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提高医疗安全意识,积极鼓舞并主动邀请患者参加药物使用、检查治疗部位确认,就治疗措施和过程的疑问提出咨询。4.2 患者在门诊或住院的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主动向患者提供诊疗目的、注意事项、风险及后续治疗等相关事项,认真解释患者提出的疑虑。4.3 医务人员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告知病人,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释、图表和照片等方法,一般应告知病人如下信息:4.3.1 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具体病情及进展情况、需实行何种治疗措施以及相应的后果、拒绝治疗的可能后果,需要患者参加确认的事项等。4.3.2 手术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术中术后可能预料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直接实施该手术的人员,手术部位的确认程序等。4.3.3 康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患者需要参加的环节及注意事项,患者对医疗措施有任何疑虑,均可直接向医务人员咨询。4.3.4 参加病人治疗的医生或相关治疗小组成员,病人参加安全管理时的医务联络员。4.4 邀请患者参加医疗安全管理的要求:4.4.1 由病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医疗安全管理。4.4.2 病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应将告知内容直接告知其本人,必须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所有需确认的事项由病人本人与医务人员确认。对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病人,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参加医疗安全管理。4.4.3 在下列情况下,可由病人的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医疗安全管理:4.4.3.1 病人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病人不安,进而影响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的,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医疗安全管理;4.4.3.2 病人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或不愿了解各项诊疗措施,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医疗安全管理;4.4.3.3 委托代理人由病人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近亲属或代理人中选择,根据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循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病人,可由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