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为了加强甲乙双方的质量管理、稳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品的发生,建立质量保证体制,以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使甲、乙双方企业得到发展。为此,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达成以下协议作为合同零部件的供货质量保证协议。第一条:质量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为甲方提供产品的生产现场应被质量体系覆盖,通过并保持第三方体系认证注册。.法律法规要求1.2.1对甲方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根据中国政府要求,如乙方生产销售给甲方的零部件,应需获得官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乙方应保证其生产销售的零部件满足官方政府上述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提供的产品。如因乙方上述违约行为造成甲方和或甲方经销商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2.2对甲方在国外销售的产品,乙方应配合甲方实施销售国家地区的政府法律法规要求,如等,其要求同。.质量规格要求1.3.1双方根据技术协议,图纸、技术规范、相关标准、样件和有关纪要等确定合同产品质量规格,在此基础上开展工作。1.3.2乙方保证合同产品完全按照甲方确认或认可的材料和过程制成,当甲方在检查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的现象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提供技术资料的要求,乙方应予以全面、积极的响应和支持。质量检验要求1.4.1乙方应对合同产品的质量特性予以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甲方要求。产品最终验收地点为甲方厂内,甲方保留在合同产品的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1.4.2除非甲方书面放弃此项要求,乙方应提供给甲方一套与乙方相同的安装定位尺寸的总成专用检具,供甲方在到货中抽检,并验证其质量。1.4.3乙方提交合同零部件时必须提供自检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提供合同零部件产品的性能实验报告(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第三方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强检项目由国家六大检验中心即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中心(上海),或双方书面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1.4.4甲方根据抽检计划,对乙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若发现不合格,则按批次不合格处理,乙方应承担检验鉴定费用。1.4.5对于不合格情况的处理,如甲方同意办理让步使用(包括回用、返修使用、挑选使用)、更换、报废等,需按甲方规定的程序执行。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直接损失。1.4.6如甲、乙双方合同零部件品质检测结果不一致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仍有分歧,以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质量审核要求1.5.1乙方应对合同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包括产品、过程和质量体系。1.5.2甲方保留对乙方监督审核的权利,乙方对此应予以全面和积极的配合。1.5.3乙方在提交新产品、工程更改时应对产品进行审核,同时向甲方提交审核报告,甲方对此进行生产件批准。.变更管理要求乙方发生以下情况中任何一项,都需经甲方对合同产品重新进行生产件批准。为此目的,乙方应在发生上述改变前将情况向甲方通报,且甲方也有权在通知乙方后派出相关人员赴乙方的生产场地进行检查,重新评审认可。..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发生变化;.•异地生产;..工艺、工装、模具有较大变化;..材料或分供方变化;..工装在停止批量生产个月或更长时间后重新投入生产。质量承诺及供应商质量管理对于乙方因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要求,而对甲方造成质量损失,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促使乙方满足要求。1.7.1乙方供应的合同产品因质量问题,影响车间正常生产,造成停工、换料、返工、返修等情况,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第四条之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将至少暂时停止乙方供货个月。停止恢复供货的程序按甲方相关程序执行,此外还将对乙方总经理进行质量通报。1.7.2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私自更换原材料、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分供方等,无论是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在发现之日起年以内不推荐乙方开发新产品。如因此造成质量问题和影响甲方生产的,乙方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