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6 号 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治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鎔基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治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治理,保证专职守护、 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治理法》(以下简称枪支治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20 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操纵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四)通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熟练把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 运人员,必须严格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根据枪支治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爱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爱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爱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