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6 号 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治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 理 朱鎔基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治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治理,保证专职守护、 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治理法》(以下简称枪支治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20 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操纵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四)通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熟练把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 运人员,必须严格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根据枪支治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爱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爱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爱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幸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缺失。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禁止暴力犯罪行为的,能够使用枪支:(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突击或者有受到暴力突击的紧迫危险的;(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突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然...